为持续深化华宁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突出问题隐患,现公布2023年以来查处的6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提醒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案例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1:2023年1月30日,玉溪市、华宁县两级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宁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烟花爆竹仓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仓库无人值守。该公司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华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就该公司上述隐患问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改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3年9月4日,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全市安全生产交叉检查,发现华宁县某工程有限公司正进行焊接作业的员工裴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属于无证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华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裴某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对该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3年11月7日,华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华宁县某商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铺销售的8盘鞭炮是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该商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华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零售商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4:2024年1月18日,华宁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华宁宁州某百货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百货店的备货仓库内储存烟花258箱、爆竹235箱,该百货店超越许可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华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百货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2024年1月18日,华宁县某公司装车工人邓某某,在华宁县某水泥公司车间装车过程中,由于装载车辆驾驶员伏某某擅自启动车辆前行,邓某某随着车辆的行驶从车厢上坠落至地面致使头部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过事故调查,华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三十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人民币9064.43元(大写:玖仟零陆拾肆元肆角叁分)的行政处罚。对该起事故中的肇事司机伏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华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线索移送县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6:2024年1月31日,华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宁某商贸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华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三个月完成整顿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