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等有关规定,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3年10月26日组织召开了《华宁县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社区居民(农民)和相关领域专家及部门的意见。会议由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主持,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了拟对华宁县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事项,及时制定听证工作方案,并作以下准备工作: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
2023年5月3日,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华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行《华宁县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会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会参加人员构成、人数、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
2023年5月19日,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华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行《华宁县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会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情况。
(三)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2023年10月26日前,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会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事由
对《华宁县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合法、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2023年10月26日9:00时—11:00时
(三)听证地点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会议室
(四)听证主持人
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吴勇
(五)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吴勇、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赵忠贤、盘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李松、价格股何志华。
(六)听证监察人及法律顾问
高晓芳 华宁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组组长
胡体波 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股长
杨娅玲 云南禾长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七)听证会参加人
本次听证会共邀请听证代表37名,其中,消费者代表24名,为自愿报名、随机选取产生;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人员11名,由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相关部门推荐产生。旁听代表3名。
听证参加人应到34名,实到33名(因事未到),到会听证代表人数已超过应到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听证代表人数组成合理,符合听证相关规定。
三、陈述《价格调整方案》及相关情况
县发改局副局长吴勇介绍政府定价相关程序要求,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并对本次听证事项进行相关说明;县发改局价格股何志华陈述污水处理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介绍华宁县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拟调价方案及对居民生活、非居民经营者、特种行业承受能力等调查情况。
四、听证代表对听证方案的主要观点、意见和建议
到会33名听证代表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建议,一致同意对华宁县城镇污水处理价格进行调整。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完善计量设施,确保计量准确。
(二)完善管网建设,降低管网漏损率。
(三)加强调价宣传。
(四)对用水量大的行业进行调价分析。
(五)上村居民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已经收取一笔污水处理费,污水到城里再收取一次,能否减半收取公共部分污水处理费?
(六)盘溪居民用水量每户每月在20立方米,污水费到每月20元左右,居民可能会有意见。
五、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说明
针对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建局本着认真、负责、科学的态度,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整方案,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总结如下:
(一)拟采纳对华宁县城镇污水处理价格进行调价。其主要理由是:一是华宁县城污水处理费自2012年调整至今已11年未作调整,目前我县执收标准是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9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1.1元/立方米,而华宁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后经华宁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自2022年1月1起政府支付华宁北控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由1.04元/ m³调整为1.42元/ m³,其中产生的差价是由政府来承担的,所以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对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污染防治有着重要作用,有利提升居民节约用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付费意识;二是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现行执收污水处理费低于成本,向用水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已无法满足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营运。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规定:“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因此,按照保本并有合理盈利的原则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可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使水质和水体安全得到保证。
(二)对第1—3项意见建议,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落实。
(三)对第4项“对用水量大的行业进行调价分析”建议,不予采纳。理由: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文件中已明确水价分类: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二是《华宁县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草案)》中第四条第(四)项中已明确分析三类水费对用水户的影响。一是对居民用户影响分析: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0.9元/m³拟调整为1.1元/m³,每立方米拟上调0.2元/m³。根据统计数据,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以4口之家为例,户均月用水量一般在20m³左右,调整后方案比调整前多支付4元/月的污水处理费支出,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在居民可承受范围内。二是对非居民用户影响分析: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1.0元/m³拟调整为1.2元/m³,每立方米拟上调0.2元。根据华宁县供排水公司的数据统计,2022年非居民用水户共3704户,每月户均用水26.6m³/月,方案调整后每月户均比调整前多支付5.32元的污水处理费支出,方案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对非居民用户影响不大。三是对特种用户影响分析:特种用户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1.1元/m³拟调整为1.3元/m³,每立方米拟上调0.2元。根据华宁县供排水公司的数据统计,2022年特种用水户共3户,每月户均用水31.7m³/月,方案调整后每月户均比调整前多支付6.34元的污水处理费支出,方案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对特种用户影响不大,一般是可以承受的。
(四)对第5项“上村居民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已经收取一笔污水处理费,污水到城里再收取一次,能否减半收取公共部分污水处理费?”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此问题不属于此次听证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下一步由行业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界定上村居民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情况是否符合以上文件规定,并根据界定结果对此情况作出回复。
(五)对第6项“盘溪居民用水量每户每月在20立方米,污水费到每月20元左右,居民可能会有意见。”回复理由: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盘溪镇居民缴纳污水处理费符合以上文件规定。治理污水,保护环境,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