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竞买)保证金 代收代退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竞买)保证 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预 防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公共资源交 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 2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 14 号)、《云南省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云政发〔2015〕55 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保证金开展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建建〔2017〕25 号)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玉溪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玉溪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 易中心”)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交易、罚没财物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所涉及的保证金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保证金采用集中收取、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 项目一收退”。进入玉溪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项目保— 4 — 证金应当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以下统称业主) 或代理机构委托交易中心代收代退。
第四条 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保证金账户必须是财政部门审 批开立的专户,受各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五条 代收代退保证金为免费服务,严禁收取任何手续费 和服务费。
第六条 保证金以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 形式缴纳。
第二章 保证金缴纳标准
第七条 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照项目标段计收,采用“元”为 单位,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和数额按照招标、采购、拍卖、挂牌文 件执行。(一) 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 部委 30 号令) 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 部委 2 号 令)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 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二) 政府采购项目— 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按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的 2%收取。 (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 号)规定,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 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 20%。玉溪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 目的保证金缴纳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 (四) 矿业权交易项目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 行)》(国土资发〔2003〕197 号),玉溪市矿业权交易项目保 证金缴纳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 (五)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玉溪市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缴纳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六) 罚没财物处置项目 玉溪市罚没财物处置项目保证金缴纳额度,由处置方根据交 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七)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收费标准 投标保证金 档次 保额(X) 费率(%) 基本保费(元) 第一档 X≤1 万元 100.00— 6 — 第二档 1 万元<X≤10 万元 1% 保证金X1% 第三档 10 万<X≤30 万元 1500.00 第四档 30 万<X≤50 万元 2200.00 第五档 50 万<X≤80 万元 3000.00
第三章 保证金缴纳方式及要求 第八条
交易项目入场登记时,代理机构登录“玉溪市公共 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传投标(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委托 书扫描件(不收取保证金则不需要)。
第九条 缴纳的保证金、购买保证保险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 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投标人 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转账前投标人需确认基本账户信息 与电子服务系统注册时所填的基本账户信息完全一致,否则无法 绑定成功。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 间为准,未按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竞投(买)人按招标(出让)文件的规定持 CA 数 字证书登录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缴纳保证金后进 行确认并打印回执作为保证金到账凭证。
第十二条 其他异常保证金处理请参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 易电子化平台保证金系统操作手册 V2.0》(见门户网站-首页-下 载专区)— 7 —
第四章 保证金退还 第十三条
符合退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需退息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产权项目、罚没财物 处置等交易项目,按银行活期挂牌利率以存入日到退款日的实际 缴纳天数计算退还。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计息的政府采购 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项目保证金利息, 按照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保证金退还必须按汇入账户原路径退还。竞投 (买)人账户名称或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向交易 中心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变更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和变更 后新开基本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办理保证金退还 事宜。
第十五条 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保证金退还程序。 (一)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结束 5 个工作日内由代理 机构及时发起未中标人保证金退还申请,交易中心审核通过之后 银行自动退还未中标/成交人保证金。 (二)中标/成交人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送交相关部门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由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人上传 签订的合同(扫描为 PDF 文件)备案,发起退还中标保证金申 请,交易中心审核通过之后银行自动退还。 (三)招标失败、终止的项目保证金在发布招标异常公告 5 个工作日内由代理机构提出发起申请(申请理由:项目招标失败),交易中心审核通过之后银行自动退还。 (四)其他异常保证金处理请参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化平台保证金系统操作手册 V2.0》(见门户网站-首页-下载专 区)
第十六条 投标有效期满后,业主或其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未 及时发起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有关投 标人的保证金。 (一)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在公告发布 5 个工作日 内未发起退还未中标/成交人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生成清退 数据,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清退所有未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 金。(二) 合同未上传交易系统,未发起退还中标/成交人保证 金的,视为超期,保证金系统将生成清退数据,由交易中心发函 告知业主,若业主无异议,则交易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 /成交人保证金清退工作。 第十七条 其他特殊情况 (一)招标失败、终止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发布 招标异常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提请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的,保 证金系统将生成清退数据,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清退该项目所有 投标保证金。 (二)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暂停招标活动的项目,业主 或其代理机构仍应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前通过交易系统申请延长 — 8 —— 9 — 投标有效期,否则保证金系统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将自动清退 该项目所有投标(交易)保证金。如有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业 主单位应函告交易中心另行约定。 (三)由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保 证金按汇入账户原路径退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函告 交易中心另行约定。 (四)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投标保证金需要被没收的, 由业主及代理公司出具相关材料后,由交易中心按相关要求执 行。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统一规范的保证金代收代退系 统,加强对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的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局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代收代退保证金进行监督。本办法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保证金 信息,若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玉公管委 ﹝2018﹞1 号和玉公管委﹝2019﹞1 号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