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和规范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19〕615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0〕62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加快构建自然资源政府价格公示体系,促进国有建设用地正常交易。华宁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全面启动华宁县中心城区及青龙镇等4乡镇集镇中心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通过资料收集、外业调查、成果测算、县级听证等工作,已形成华宁县中心城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和华宁县青龙镇等4个乡镇集镇中心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该成果于2025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和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2025年8月29日经华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现将华宁县中心城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和华宁县青龙镇等4个乡镇集镇中心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21年1月4日公布实施的华宁县县城规划区、青龙镇、盘溪镇、华溪镇和通红甸乡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同时废止。
附件:1.华宁县中心城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
2.华宁县青龙镇等4个乡镇集镇中心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
附件1.华宁县中心城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wps
附件2 华宁县青龙镇等4个乡镇集镇中心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wps
华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