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华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华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及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工业园区管委会重要会议;
3.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4.工业园区管委会人事任免;
5.工业园区管委会公示公告;
6.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预决算信息;
7.工业园区工作动态及相关政策;
8.与工业园区企业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工业园区管委会重要事项公示、重大决策听证、重点工作通报;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 通过华宁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huaning.gov.cn/)进行公开。
2.通过华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信息公示栏公开。
地址:云南省华宁县宁州街道高田路4号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华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办公地址:云南省华宁县宁州街道高田路4号;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电话:(0877)5016396;
4.传真号码:(0877)5016396;
5.电子邮箱:hnxgyyqgwh@163.com;
6.邮政编码:652899。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填写《华宁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受理流程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全国、省、市和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标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华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监督电话:0877-5013547);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