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68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及《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技术方案的通知》(云水保〔2024〕12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华宁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现已完成划定成果编制及省级复核修改完善。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就划定成果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公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
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办水保〔2024〕2号);
5.《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初步成果省级复核意见的通知》(〔2025〕-995号)。
二、划定工作概况
1.牵头单位:华宁县水利局
2.技术支撑单位: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3.工作流程:
2024 年 7-9 月:完成资料收集(国土三调 2023 年变更数据、生态保护红线、坡度分级等)、内业划定禁止开垦范围;
2024 年 10-11 月:开展外业复核(抽取≥3% 图斑实地核查,征求乡镇、村(居)委会意见);
2024 年 12 月:提交成果至云南省水利厅;
2025 年 5-9 月:根据省级复核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划定成果。
三、划定成果核心内容
(一)总体范围
华宁县共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7749.82公顷,涉及全县5个乡镇(街道)、63个村(居)委会,划定图斑704个,占全县国土面积的14.24%,占全县林地、草地、裸土地总面积的31.22%,划定范围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35.88%。
(二)分乡镇(街道)划定面积
乡镇(街道)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公顷) | 涉及村(居)委会数量 |
宁州街道 | 4682.35 | 22 |
华溪镇 | 3371.50 | 6 |
盘溪镇 | 1279.97 | 9 |
青龙镇 | 7268.56 | 22 |
通红甸彝族苗族乡 | 1147.44 | 6 |
合计 | 17749.82 | 63 |
(三)坡度分级情况
坡度≥25°(法定禁垦坡度)区域:17204.72公顷,占禁垦总面积的97.0%;
坡度<25°特定禁垦区域(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石漠化严重区域等):545.10公顷,占禁垦总面积的3.0%。
(四)地类范围
禁垦范围以国土三调2023年变更成果中的林地、草地、裸土地为基础,其中:林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等):16892.35公顷;草地(其他草地):786.21公顷;裸土地:71.26公顷。
四、公示期限
本次公示期限为30日,自2025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
五、公众反馈方式
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划定成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需实名提供异议理由、联系方式及相关佐证材料,以便核实处理):
1.信函反馈:地址为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宁昌街金城财富广场东南侧华宁县水利局(邮编:652899),信封请注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异议反馈”;
2.电子邮件反馈:邮箱地址14178824@qq.com;
3.电话反馈:0877-5012885(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4.现场反馈:华宁县水利局水土保持工作站(可现场查阅划定成果图件及技术报告简本)。
六、其他说明
1.本次公示成果为《玉溪市华宁县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技术报告》核心内容,完整成果(含矢量范围、附图、附表)。
2.公示无异议后,成果将按程序报华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正式公告,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管理,作为水土保持监管、生态保护修复的依据。
3.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后,禁止在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划定的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范围内违规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特此公示
华宁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示意图.jpg
玉溪市华宁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报告.pdf
华宁县水利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