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4〕5-02号
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560055632A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宁阳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洪波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查明:
2023年10月23日,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排放垃圾填埋场清洗设备的废水,废水经雨水截洪沟(污水排放沟)流入龙珠河。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1)2023年11月1日,调取的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与调查情况相符合,构成违法主体。(2)2023年11月1日,由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华环监字〔2023〕77号),证实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超过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及超标情况、超标倍数等事实。(3)2023年11月27日,调取的《华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证实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根据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经处理达到要求后直接排入龙珠河。
2.证人证言:2023年10月3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魏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魏XX证实:2023年10月23日,施工人员在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时,因担心把污水自流管压坏,所以将污水自流管拽出调节池,丢到雨水截洪沟内(当时管内未出水),后续导致垃圾填埋场清洗设备的废水经雨水截洪沟流入龙珠河。
3.当事人的陈述:(1)2023年10月3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付洪波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付洪波证实:2023年10月23日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垃圾填埋场清洗设备的废水经雨水截洪沟流入龙珠河;(2)2023年10月3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魏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魏XX证实:2023年10月23日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垃圾填埋场清洗设备的废水经雨水截洪沟流入龙珠河;(3)2023年11月2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魏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魏XX证实:2023年10月23日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垃圾填埋场清洗设备的废水流入龙珠河途经的雨水截洪沟与该公司排放达标污水的排放沟是同一条沟。
4.视听资料:(1)2023年10月23日拍摄照片证明华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清洗设备的废水经雨水截洪沟流入龙珠河。(2)2023年10月23日拍摄照片证明华宁县洁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已采取围堵截洪沟、清洗截洪沟内废水、用吸污车吸污等措施,完成临时处置工作。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华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清洗设备的废水经雨水截洪沟流入龙珠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5-0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2024年1月12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书,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元整(¥161,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