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4〕5-01号
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351849444D
地址:云南省华宁县宁州街道新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贵荣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查明:
你公司废水排放口2023年9月30日至10月5日COD日均值共计超标2天(超标6小时),其中2023年9月30日、2023年10月5日COD日均值分别为94.14mg/L、97.64mg/L,分别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COD限值0.18倍、0.22倍;水日排放量分别为2.46吨、8.3吨,水日排放量远小于2000 吨,并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1)2023年10月23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编号:202310001),证实该公司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排放水污染物及超标情况、超标倍数等事实。(2)调取2023年9月30日及10月5日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锅炉运行记录、硫化床设备运行记录表、锅炉车间生产设备巡检记录表、脱硫原始记录,证实该公司在超标期间正常生产。(3)2023年11月1日,调取的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与调查情况相符合,构成违法主体。(4)2023年11月2日,调取的云南中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合同编号:YNZH-20220901)证实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由云南中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期限为5年,自2022年9月1日至2027年9月1日。
2.当事人的陈述:(1)2023年11月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贵荣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贵荣证实: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2023年9月30日至10月5日COD日均值共计超标2天(超标6小时),值分别为94.14mg/L、97.64mg/L;(2)2023年11月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袁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袁XX证实: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2023年9月30日至10月5日COD日均值共计超标2天(超标6小时),值分别为94.14mg/L、97.64mg/L。
3.证人证言:2023年11月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中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李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李X证实: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2023年9月30日至10月5日COD日均值共计超标2天(超标6小时),值分别为94.14mg/L、97.64mg/L。
4.视听资料:2023年10月25日拍摄照片证明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2023年9月30日至10月5日COD日均值共计超标2天(超标6小时),值分别为94.14mg/L、97.64mg/L。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2023年9月30日至10月5日COD日均值共计超标2天(超标6小时),值分别为94.14mg/L、97.64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5-0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截止2024年1月17日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00 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