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方便本省户籍群众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严密和规范户口网上迁移业务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步骤和时间
全省户口网上迁移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展开、稳步推进的原则,整个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县(市、区)内户口网上迁移,全省各县级公安机关于2009年1月底以前完成启动,2009年3月底前全面实行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网上办理。
第二阶段实施州(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户口网上迁移,全省各州市公安机关于2009年4月初以前完成启动,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州(市)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网上办理。
第三阶段实施全省范围内跨州(市)户口迁移网上办理, 2009年7月前由省公安厅组织启动,200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省内跨州(市)户口网上迁移。
第二、第三阶段的工作部署,省公安厅将另行通知。
二、 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且迁出地和迁入地均在云南省内同一个县(市、区)内的群众,可以直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县(市、区)内户口网上迁移业务。
(二)下列情形不纳入网上办理业务:
1、迁入户口为集体户口的;
2、因城市改扩建等原因,迁入地址已实际不存在的;
3、迁入地派出所事前掌握迁移人已出国出境、或涉及未了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认为暂不宜办理迁移手续的。
(三)属公安机关监管对象的,可以申请网上迁移户口,但需监管执行单位出具同意迁移户口的证明材料。
(四)迁出地《居民户口簿》遗失的,应在迁出地派出所补办并领取《居民户口簿》后方可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网上迁移户口。如迁出地为全户迁出的,迁移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迁出地《居民户口簿》遗失说明材料后,可不必到迁出地补办《居民户口簿》。
(五)迁移人身份号码存在重错、迁移人实际相貌与人口相片信息明显不相符、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与系统中的人口主项信息存在不一致、迁移人的人口信息存在重、漏等情形,应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核准更正后再办理网上迁移。
三、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
1、申请迁移立户的,应由迁移人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以下同)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属申请投靠落户的,由被投靠人(拟迁入户的户主或同户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迁移人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共同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3、由第三方代为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代办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符合迁移条件的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监护人)出具的落户代办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
1、出示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原件(由集体户迁移为居民户的,可以不提供迁出地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属投靠落户的,还需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3、按迁入地具体户口迁移业务类别的准入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迁入地派出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迁入地公安机关。
1.确定申请人身份后,迁入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民警审验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符合迁入地具体户口迁移业务类别的相关准入条件。
2、进入人口信息系统网上迁移功能模块,调出迁移人的人口信息,系统自动比对并提示迁移人信息是否存在重人、重号或属于重点人口、监管对象等信息。同时,户籍窗口民警对照系统人口信息,核对迁移人的人口主项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不存在疑义;证件原件审验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2、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迁移人的人口主项信息存在重、错或疑义的,应分别口头和书面告知申请人,书面告知中注明应补充的材料或需到迁出地派出所核对更正的疑义信息项目。同时,退还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且迁移人的人口主项信息完整、准确、不存在疑义的,打印《户口网上迁移申请表》,交申请人填写必填信息(迁移原因、迁入和迁出地址、申请人手机号码和签名等)。
4、收回《户口网上迁移申请表》后,户籍窗口民警按迁移情形在系统中办理“入户”或“立户”业务。对属于窗口可以当场办结的情形,应一次性现场办结。
5、需要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不能一次性办结的情形,打印《居民户口网上迁移受理回执单》,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同时,在系统中录入申报材料清单,按业务要求逐级提交申报材料和系统审批信息。审批责任人应在时限内完成审批并返回审批结果,审批结果由系统自动生成短信发送至申请人手机,预约申请人带齐迁入地和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结迁移手续。
6、对审批同意落户的,迁入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内完成迁移操作。同时,在迁出地《居民户口簿》中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页上注明迁出时间并加盖“迁出”戳记,在迁入地《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页并加盖户口用章。完成后将迁入地和迁出地《居民户口簿》交还申请人。如迁移人迁出地为集体户且提供了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在迁出地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注明迁出时间并加盖“迁出”戳记,完成后交还迁移人。
7、对经审批不同意迁入的,填写不同意迁移落户通知书,注明不同意迁入的理由依据;对经审批需补充材料的,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注明需补充的材料和内容。
8、办结户口网上迁移手续后,年满16周岁户口迁移人的人口信息中没有相片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录相片信息。满16周岁户口迁移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已过期的,应告知当事人尽快申、换领居民身份证。
9、户籍窗口民警应在迁移办结当日内打印迁移人《常住人口登记表》,进行 “四项变动”迁入登记,对迁移申报材料进行装订存档。迁入地社区(驻村)民警一周内更新该社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册。
10、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时,户口迁移人要求一并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不能一并受理,可以在户口迁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迁移申请材料和变更主项信息申请材料分开装订存档;户口迁移人要求一并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提交了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可以一并办理。项目信息变更(更正)有审批时限的,应首先在现场办结网上迁移业务,告知群众具体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的审批时限,在办理时限内按规定另行办结项目变更(更正)业务。
(三)迁出地公安机关。
1、申请迁移人的人口信息迁至迁入地派出所后,系统自动生成迁出信息发往迁出地派出所。迁出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民警应于收到信息后2日内进行 “四项变动”迁出登记,注明为网上迁出。同时,通知社区(驻村)民警变动《常住人口登记表》册;申请迁移人属于集体居民户的,还应于所内完成变动后2日内通知集体户口单位的户口协管员完成变动单位管理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册。
2、申请迁移人为迁出地派出所列管的重点人口或监管对象的,系统在迁出地派出所生成提示信息。迁移成功后迁出地派出所必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派出所移交迁移人的相关纸质档案资料。
四、几点说明
(一)县(市、区)内户口网上办理迁移手续只是通过公安网络信息手段,达到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便民利民措施,并不是改变户口迁移的准入条件和审批要求。
(二)县(市、区)内户口网上迁移原则上不再打印准迁证、迁移证和户口证明,其它户口迁移申报材料与现行户口迁移申报材料要求一致。
(三)鉴于各地户口审批的要求和权限设置不尽相同,户口网上迁移审批的要求和权限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各州、市治安(户政)部门要按实际工作划分操作权限,并严格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登录账号、口令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有关民警调离工作岗位的,要及时注销用户;发生密码外泄并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网上迁移实施前已办理迁移证,且迁移证开具时间不超过一年的,迁入地派出所凭迁移证受理迁移业务。对迁移证开具时间超过一年,或者迁移情形发生变化,迁入地派出所难以凭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的,由迁出地派出所回收迁移证并在系统内作“未落返回”操作。重新登记迁出人信息后,告知迁移人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五)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和部队随军家属迁移户口的,仍然按原来规定办理。
(六)为做好集体户清理整顿工作,原则上单位集体户(不包括派出所直管公共户)不再受理迁入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迁入集体户口的,应由县级以上治安(户政)部门审批。
(七)各级治安(户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州(市)内迁移户口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相应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人口信息重大差错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