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7月1日启动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以来,全县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户改政策,全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依然存在部分公民未依法登记就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公安机关无具体依据及时登记户口,导致这部分事实被收养人员在入学、医保等社会事务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着力解决事实被收养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以及省民政厅、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定和通知的精神,现就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办理对象
与事实收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3年且无法办理《收养证》的无户口人员。
二、办理流程
由收养人提出书面落户申请,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派出所领导审核报县公安局审批,然后转交户籍窗口办结。
三、落户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注明被事实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与户主的关系为非亲属等主要落户信息,并签名捺印)。
(二)《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检索情况回复》(由收养人带被事实收养人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局刑事技术室,由专业民警按相关要求采集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物检材〈血样〉免费送检)。
(三)收养人和知情人的陈述情况(该陈述情况必须详细客观真实,一旦发现虚假陈述则停止办理)(若收养人和知情人陈述不清的,须由派出所民警询问收养人、知情人并形成询问材料)。
(四) 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不予/不符合办理收养证》的证明。
(五)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核实报告(须查清事实,明确提出拟办意见,经两名民警手工签名,并加盖派出所印章)。
(六) 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承诺书等资料。
四、加强宣传、强化源头治理。各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入户访查的时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遗弃婴儿属于违法行为的宣传普及,提高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生父母及监护人的守法意识,严禁任何公民私自送、收养婴儿;确需收养的,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严厉打击和制止弃婴行为。遗弃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遗弃婴儿的当事人要依法予以惩处;对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后,任何公民一旦发现弃婴必须第一时间将所发现的弃婴送交当地民政部门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严禁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接到发现弃婴的报案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处置或调查处理,积极查找弃婴生父母、及时将所发现的弃婴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门)抚养,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