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价格违法类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 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 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规定,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4)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5)减轻罚款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6)按照规定需要减轻罚款的其他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退还、部分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2)按规定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3、较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2)被查处后二年内实施相同性质违法行为的。
4、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
(2)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即可以处1 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规定,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4)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5)减轻罚款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6)按照规定需要减轻罚款的其他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I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退还、部分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2)按规定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3、较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2)被查处后二年内实施相同性质违法行为的。
4、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
(2)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l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 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 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规定,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4)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5)减轻罚款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6)按照规定需要减轻罚款的其他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处l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退还、部分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2)按规定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3、较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2)被查处后二年内实施相同性质违法行为的。
4、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
(2)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应与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经营者进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二)、(五)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 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规定,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4)确属业务生疏初次违法的;
(5)减轻罚款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6)按照规定需要减轻罚款的其他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退还、部分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2)按规定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
(2)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6)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经营者哄抬价格和诱骗交易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三)、(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 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 (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规定,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4)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5)减轻罚款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6)按照规定需要减轻罚款的其他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退还、部分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2)按规定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3、较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2)被查处后二年内实施相同性质违法行为的。
4、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消登记: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
(2)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六、经营者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六)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 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规定,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于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4)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5)减轻罚款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6)按照规定需要减轻罚款的其他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退还、部分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2)按规定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
(2)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6)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经营者牟取暴利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七)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规定,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4)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5)减轻罚款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6)按照规定需要减轻罚款的其他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退还、部分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2)按规定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
(2)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6)应与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八、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商品或服务未予标明价格的占应予标明价格的20%以下的;
(2)商品或服务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的占应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的20%以下的;
2、一般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商品或服务未予标明价格的占应予标明价格的20%以上80%以下的;
(2)商品或服务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的占应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的20%以上80%以下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4个以上8个以下的。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商品或服务未予标明价格的占应予标明价格的80%以上,或者全部商品或服务未予标明价格的;
(2)商品或服务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的占应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的80%以上的,或者全部商品或服务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标价之外加价8个以上的。
九、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职权。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它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倍罚款:
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下的。
2、一般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
十、经营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一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经书面警告后仍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经书面警告后仍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类
一、收费单位无证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定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一一《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单位不得无证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
一一《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一《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外,应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收费违法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收费违法行为的;
(4)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2、一般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所得退还、部分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的;
(2)按规定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收费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
(2)屡查屡犯;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收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物品的;
(5)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的;
(6)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收费违法行为。
二、收费单位将其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交由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一一《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收费单位不得将其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交由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一《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收费单位违反该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和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一《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外,应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和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收费违法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收费违法行为的。
2、一般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和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所得退还、部分退还当事人的;
(2)按规定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和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收费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
(2)屡查屡犯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收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物品的;
(5)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的;
(6)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收费违法行为。
三、收费单位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收费单位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一一《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外,应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l 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连续二年不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连续三年以上不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依法由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收费单位拒绝、阻碍依法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一一《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音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经教育后及时改正,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处于警告或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书面警告后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经书面警告后仍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