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财政局、地税局、水利局、发改委:
根据《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 玉溪市水利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我省水资源费相关情况调研的通知》(玉财税〔2017〕21号)文件的部署要求,华宁县高度重视。按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召开专题调研会议,研究调研内容和要求,地税、水利、发改紧密配合、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及时在全县范围内对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2014—2016年缴纳水资源费情况及我县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统计,积极提出水资源费改税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我县水资源费改税平稳过渡打下良好基础,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水资源基本情况
华宁县境内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411亿立方米,平均每平方公里有水23.3万立方米,人均1324立方米,耕地亩均2172立方米。水资源总量中,地表水2.4302亿立方米,占71.2%;地下水0.9808亿立方米,占28.7%。未计入水资源总量的还有与邻县的3条界河,即海口河、南盘江、曲江的过境水量,多年平均为28.42亿立方米,其中南盘江(含海口河)22.74亿立方米,曲江5.68亿立方米。
华宁县境内较大河流有南盘江、曲江、海口河、龙洞河、青龙河,均属珠江水系。还有大小龙潭泉水708处,支流众多,蕴藏丰富的水能资源。全县水能理论蕴藏量29.448万千瓦,其中:南盘江19.2727万千瓦,曲江5.3715万千瓦,海口河1.4305万千瓦,青龙河0.7963万千瓦,龙洞河1.3596万千瓦,其他小支流1.2174万千瓦。可开发利用水能资源为20.8199万千瓦,其中属华宁县开发利用的有13.3934万千瓦,到2004年已开发利用装机容量为27211千瓦。
二、供水设施情况
全县已建成中型水库1座,小(一)型水库6座,小(二)型水库29座,小坝糖177座,小水窖、小水池62806口,总蓄水量4668万立方米,又建成流量在0.3立方米/秒以上的引水渠7条,总长为162.96千米;流量在0.3立方米/秒以下的沟渠665条;还建成机械提水泵站147座,装机151台,容量6820.5千瓦。这些水利设施可控制的水量8581万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达12万亩。
生活供水对象主要为县城中心及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单位和驻地居民,也有部分水库坝塘对所在地村组居民进行生活供水,如宁州街道登楼山村委会登楼山水库、矣则河水库等都对当地村组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水库坝塘生活用水实际供水量为650万立方米,其中城镇居民生活供水440万立方米,农村居民生活供水210万立方米。截至目前有华宁县自来水公司、盘溪自来水厂、青龙供水站、通红甸供水站、盘溪供水站、华溪供水站、新供水站、普茶寨供水站、8户供水站为县城中心及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单位和驻地居民的生活用水提供保障。
三、2014—2016年取水企业情况
取水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企业设有兼职的取用水负责人,负责企业取用水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正常,按规定定期进行了校验。
2014年取水企业8户(江河水、湖泊水、地下热水、地下冷水),安装计量设施企业2户,水资源费标准生活用水0.1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15元/立方米,取水量2020884立方米,缴纳水资源费22.52万元。
2015年取水企业8户(江河水、湖泊水、地下热水、地下冷水),安装计量设施企业2户,水资源费标准生活用水0.1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15元/立方米,取水量3032434立方米,缴纳水资源费32.24万元。
2016年取水企业9户(江河水、湖泊水、地下热水、地下冷水),安装计量设施企业2户,水资源费标准生活用水0.1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15元/立方米,取水量3576978立方米,缴纳水资源费38.05万元。
四、2014—2016年水资源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取用水量、水资源费收入情况
2014年取用地表水22户。其中:工业取水企业6户,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15元/立方米,取水量459746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6.8919万元;生活取水企业2户,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10元/立方米,取水量1557804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15.578万元;其他取水企业1户,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15元/立方米,取水量3334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0.05万元;水力发电企业14户,其中中型水电站1户,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7分/千瓦时,发电量135985285.7千瓦时,征收水资源费95.1897万元,13户为小型电站,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4分/千瓦时,发电量72014500千瓦时,征收水资源费28.8058万元。
2015年取用地表水22户。其中:工业取水企业6户,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15元/立方米,取水量380300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5.7045万元;生活取水企业2户,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10元/立方米,取水量2648800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26.488万元;其他取水企业1户,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15元/立方米,取水量3334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0.05万元;水力发电企业14户,其中中型水电站1户,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7分/千瓦时,发电量156444000千瓦时,征收水资源费109.5108万元,13户为小型电站,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4分/千瓦时,发电量53086750千瓦时,征收水资源费21.2347万元。
2016年取用地表水24户。其中:工业取水企业6户,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15元/立方米,取水量453334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6.8万元;生活取水企业2户,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10元/立方米,取水量3120310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31.2031万元;其他取水企业1户,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15元/立方米,取水量3334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0.05万元;水力发电企业16户,其中中型水电站1户,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7分/千瓦时,发电量154869571千瓦时,征收水资源费108.4087万元,15户为小型电站,江河水资源费标准0.4分/千瓦时,发电量676010000千瓦时,征收水资源费270.404万元。
五、2014—2016年水资源费收支情况
我县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按照取水许可由水利主管部门执收并缴入各级国库,具体使用由水利主管部门编制年度使用计划(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由水利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计划使用。主要使用范围是:水资源调查评价、信息采集、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及政策法规研究;水资源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及其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及水法规的宣传教育;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奖励以及水资源费征收的经费补助;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监测和水源地保护;国家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一)2014年水资源费共征收146.5196万元,按取水用途分类,其中:生活取水15.578万元,工业(不含火电)取水6.8961万元,水力发电123.9955万元,其他0.05万元。水资源费使用10万元,其中:基础工作支出10万元。上缴中央水资源费14.6万元。
(二)2015年水资源费共征收162.988万元,按取水用途分类,其中:生活取水26.488万元,工业(不含火电)取水5.7045万元,水力发电130.7455万元,其他0.05万元。水资源费使用18万元,其中:基础工作支出10万元、水源地保护8万元。上缴中央水资源费16.2万元。
(三)2016年水资源费共征收416.8658万元,按取水用途分类,其中:生活取水31.2031万元,工业(不含火电)取水6.8万元,水力发电378.8127万元,其他0.05万元。水资源费使用22万元,其中:基础工作支出10万元、水源地保护12万元。上缴中央水资源费17万元。
六、目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人员配备、机构编制、经费保障情况
目前我县水资源费由县水利局水政股统一征收,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执行,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合理开发和管理。水政股属于县水利局内设机构,核定事业编制2人,实有人数3人,经费保障按照县级单位预算标准给予全额保障。
七、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节约、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及水利建设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征收水资源费是贯彻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
首先,征收水资源费是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水作为全球性的战略资源,在维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至关重要。我县水资源比较紧缺,全县水资源总量3.411亿立方米,人均、亩均水资源量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而且时空分布极其不均,水资源状况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缺水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充分发挥水价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全县的节水意识,使取用水单位和社会群众成为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坚决拥护者和自觉行动者,走出一条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之路。
其次,征收水资源费是建设民生水利的迫切需要。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确保饮水安全是维系民生的一项基本要求。长期以来,全县上下把保障群众生活用水摆在突出位置,成功解决了大部分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但目前,饮水难、饮水存在不安全因素仍然是影响一些地方群众生活的现实问题,凸显出水利在保障民生方面紧迫而又重大的任务。农业用水严重浪费与用水短缺并存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村排灌泵站等水利设施配套不全,严重老化和失修,以及库塘、沟渠淤塞,影响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水利建设投入。此外,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就是筹措建设资金的有效渠道之一,征收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就是建设民生水利。
第三,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水资源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水利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水资源费不等同于水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水利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八、特种行业取用水情况(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华宁县特种行业取用水主要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等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用水等。水费和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公司供水收取。特种用水综合价格7.6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1.10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6.3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价格1.10元/立方米。
九、如何划分哪些地区属于地下水非超采地区、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这些地区取用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情况
为加强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云南省地下水功能区划报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分了我县的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划定了105.6平方公里的地下水禁采区,并向社会公布水禁采区和限采范围。华宁县地下水无超采现象。
十、各州(市)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定额取水量是多少?超定额取用水资源费征收情况(农业生产、工商业、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限额)
按照《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宁县城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玉发改价格〔2013〕661号)严格执行(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华宁县城综合供水价格从2.57元/立方米调整为3.17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价格从1.62元/立方米提高到2.22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不作调整,仍按0.95元/立方米执行。各类用水价格调整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从2.40元/立方米调整为2.9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0.90元/立方米)。按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规定,一是将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经营服务性用水统一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水价统一调整为3.7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1.0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价格3.70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2.50元,水资源费0.20元,污水处理价格1.00元,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的其他各种用水。
二是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对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供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供水价格按2.9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0.9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15立方米的部分以居民生活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为基础加价50%;超过20立方米的部分加价100%。城市供排水中的污水处理费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尚未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三是低保群众生活用水价给予优惠。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按2.00元/立方米收取水费,超过15立方米的部分,执行调整后的水价政策。
十一、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等情况
经排查,我县企业无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等情况。
十二、各州(市)水资源费计量设施的安装情况
2016年取用地表水24户。其中:工业取水企业6户,生活取水企业2户;其他取水企业1户;水力发电企业16户,其中中型水电站1户,小型电站15户为。有18户企业安装计量设施(水力发电企业16户,生活取水企业2户)。
十三、各州(市)2014年-2016年水利建设投入情况,上级部门配套资金、水资源费配套资金以及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等情况
(一)2014年水利建设投入31200万元。上级部门配套资金557.25万元,水资源费配套资金30万元。
(二)2015年水利建设投入11087万元。上级部门配套资金4806.67万元,水资源费配套资金25万元。
(三)2016年水利建设投入35200万元。上级部门配套资金2000万元。
十四、各州(市)自来水价格是否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供水企业2014年-2016年取水量和供水量,水资源费缴纳金额。上述情况,按县(市、区)为单位统计,取水量、供水量和水资源费缴纳金额为各供水企业数据加总(附件8)
(一)华宁县的水费通常是指自来水的到户价格,它由多种费用组成,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制水成本等。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是:
(二)2014年供水企业2户,安装计量设施2户,取水量1557804立方米,水资源费标准元0.10/立方米,缴纳水资源费5.578万元。
(三)2015年年供水企业2户,安装计量设施2户,取水量2648800立方米,水资源费标准元0.10/立方米,缴纳水资源费6.488万元。
(四)2016年年供水企业2户,安装计量设施2户,取水量3120310立方米,水资源费标准元0.10/立方米,缴纳水资源费31.2031万元。
十五、对水资源费改税的意见和建议
水资源费虽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实质上具有税收性质,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入资源税中由税务机关征收,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善政府非规范性收费的问题。
一是完善税收体系。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扩充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丰富了资源税的涵盖面,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重视。
二是对水资源税实行从价定额计征,体现公平公正、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三是推进资源税改革要因势利导、讲究策略。要合理确定税负,根据各地水资源储量情况、水资源缺失情况确定征收税率,合理确定水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
四是通过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水资源税费关系,规范政府财政收入。“费改税”后有利于减少税费名目,减少乱收费现象,减轻企业负担,而且水资源税的征收和使用更合理、透明,有利于国家掌控水资源税收的源头和使用的去向,减少腐败行为。
五是增加财政收入。“营改增”后,地方缺乏主体税,地方税收缺口大,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后,有利于地方政府提高财政收入。
六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耗水产业的精细化发展,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对水资源紧缺地区实行高税额标准,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十六、其他情况。
无其他情况。
华宁县财政局 华宁县水利局
华宁县地方税务局 华宁县发展改革局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