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为维护企业、出资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指南。
2、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云南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ynaic.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者到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窗口领取。
3、申请书及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提交材料涉及签字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事项名称: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
申请条件:
(一) 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二)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窗口申请
办理流程:
1、公告申请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gsxt.ynaic.gov.cn/notice/)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2、申请 公告期满后,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受理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于是否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申请,应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
4、决定 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办理地点:
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窗口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提交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咨询方式:
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