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2017〕103号)文件要求,巩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防范和综合治理,结合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和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成立华宁县防治“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
组 长:罗 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 斌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杨 红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黄金伟 县监察局副局长
毛忠文 县委编办副主任
黄汝能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鲁 洁 县审计局副局长
冯丽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华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负责处理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充分认识防治“吃空饷”问题的重要性
“吃空饷”问题严重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造成财政资金流失,严重打击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防治“吃空饷”问题,是全面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机关、法治单位、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机关事业单位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三、严格界定“吃空饷”的情形与范围
(一)“吃空饷”的情形
1. 单位“吃空饷”的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2.个人“吃空饷”行为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防治“吃空饷”问题的范围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吃空饷”问题:机构改革、公务用车制度等各项改革中,经组织批准离岗退养、提前离岗的人员;根据国家及省级政策办理了离岗手续的创新创业人员。
四、防治“吃空饷”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人员进口、出口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干部交流、人才引进等管理规定选拔、录(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备案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为与原单位没有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进人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人事关系。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流动,调入单位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允许进入,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和岗位等级不符的原则上不允许进入,确需进入的,按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市级人才引进1-6类人才按高层次管理规定执行)。要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对进人手续、有关人事工作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归档、存档。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对确认辞退、辞去公职、解聘、辞聘、调离和开除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终止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及时停发工资,并做好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二)严格离岗人员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规定抓好日常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因公选派工作人员离岗学习培训,须明确学习培训期限;参加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岗;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返岗的,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又不返岗的,按旷工处理。因改革需要经批准办理提前离岗的人员由原单位加强管理,跟踪落实人员基本情况。
(三)规范借用人员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因日常工作需要为由借调人员,特别各乡镇(街道)在5年服务期内工作人员严禁借用借调。因完成专项工作或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并反馈借用人员表现情况(鉴定)。若遇特殊情况需继续借调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借调同一人员不得超过两次。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
(四)加强考勤、考核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考勤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请病假的须按规定提供医院诊断和病休证明,单位应主动关心并及时掌握其病情、治疗和康复情况。加强考核管理,要扎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职级)升降、岗位和工资调整、辞退解聘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工资、津补贴、奖金等福利待遇发放管理
第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行政、组织和工资关系须同步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对请病假、事假的人员须严格按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对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养老待遇。单位要定期与离退休人员保持联系,确认基本信息,对单位多次联系但超过12个月仍无法取得联系的,须暂时停发离退休待遇,待取得联系确认相应信息后再补发并恢复正常发放相应待遇。要定期核查遗属补助领取人员的自然情况及经济变化情况,及时纠正错领、冒领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分须按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作出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要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与岗位有关的津补贴必须在岗并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享受,若岗位发生变动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停发手续,因单位原因导致多发部分由单位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各类奖金发放需严格按照奖金发放管理规定执行。
(六)加强人员信息管理
要加快推进综合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接,建立机构编制、职位(岗位)管理、人员录用(聘用)、工资管理、社保缴费、财政预算等工作的互联管理平台,尽快建设形成“统一建库、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等信息。逐步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人员流动和离退休人员等情况定期内部公示制度。
(七)加强协作、联合监督管理
县纪委要加大对“吃空饷”问题查处力度,严格执纪问责,严肃纪律规定;县委组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要严格执行人事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对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工资薪酬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和检查。强化人事监管,健全各项管理程序,完善人员流动管理机制。加强职位管理、人员聘用、岗位设置、考试录用和公开招聘等管理;县委编办要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人员编制使用核准备案制度,强化部门间联动管理综合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推进机构人员编制信息公示公开;县财政局要会同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核拨人员经费,根据相关规定对增人增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计部门要把查处“吃空饷”问题列入部门预算执行、财政收支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
各用人单位作为防治“吃空饷”第一责任单位,要把日常监管和年度自查有结合,杜绝“吃空饷”问题出现。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精准发力,有效管控“吃空饷”问题。每年均要抽调作风扎实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督察组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和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发动全体职工和群众参与监督,并对举报线索及时核实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
(八)严格纪律,从严追究责任
在本县范围内,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占编占岗“吃空饷”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岗位和预算,并收回空余编制、岗位。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防治“吃空饷”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积极组织学习政策并理解政策实质,单位人事、财务科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单位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我县实施办法加强单位人员管理,避免“吃空饷”问题再发生。
中共华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华宁县委组织部
中共华宁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华宁县财政局
华宁县审计局 华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