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华宁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华宁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华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单位:华宁县自然资源局
二、受委托单位:华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三、委托执法范围:华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或限期改正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单位对违反自然资源领域115类和城乡规划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报告委托单位。
五、委托单位权力和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行政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委托单位担责后,有权向受委托单位追偿。
3.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行政执法文书按年度单独编号。处罚类(简易程序除外)文书实行“一案一制作、一案一审批与盖章”。
六、受委托单位权力和责任
1.受委托执法权限于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
2.受委托执法行为需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
3.受托执法不得转委托。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6.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每年向委托单位报送执法工作总结,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工作情况。
七、委托期限:从2026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止。本委托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每1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八、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事项公告后,由本机关与受委托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确认委托事项。
华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