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内公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一)维持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
近年来,我县公办幼儿园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编外人员持续增加,物价不断上涨,幼儿园办园办学成本大幅度上升,现行收费标准是2015年制定,至今已有9年未进行调整。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的影响,县财政支付能力持续下降,公办幼儿园相关经费未能保障到位,导致办学经费捉襟见肘,严重影响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适当调高收费标准可以保障公办幼儿园的正常工作运转,满足幼儿教育保育有序发展。
(二)落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属于学前教育。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在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的基础上,从公办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定位出发,统筹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比例。按照质价结合、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保障公办幼儿园良性运转和有序发展。
(三)优化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
当前,我县公办与民办幼儿园收费差距不断增大,以2023年为例,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用最高收费标准为360元/人·月,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最高标准为800元/人·月(民办幼儿园在县教体局实行报备),公办与民办幼儿园之间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倒挂”的现象。公办幼儿园的低收费及社会对公办幼儿园的高认可度,导致“入公办幼儿园难”的问题更加突出。适当缩小公办与民办幼儿园之间的收费差距有利于缓解优质教育资源收费倒挂和公办幼儿园入园供需矛盾,更好地协调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正义。
二、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何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要求: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二)《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云教发〔2020〕106号)规定:非义务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各地应主动组织开展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保教)成本监审工作,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受教育者承受能力、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教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保教)成本的比例;
(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授权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四)《华宁县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用政府定价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华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年第56期)规定:一是同意启动华宁县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用政府定价程序。二是学生承担年生均教育培养(保教)成本比例原则最高不超过40%。三是华宁县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用成本监审只针对华宁县幼儿园开展,其他未独立核算、未做成本监审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等级标准及华宁县幼儿园保育费用提标幅度执行。
(五)《华宁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华宁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定价有关事宜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一是华宁县宁州幼儿园与华宁县幼儿园(一分园)为同一所幼儿园。二是华宁县幼儿园(总园、一分园)合并建账、独立核算,其他幼儿园均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因此,成本监审只针对华宁县幼儿园(总园、一分园)2021-2023年财务资料。
(六)其他相关政策依据。
三、调整收费标准是否听取了社会意见
根据《华宁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华发改发〔2024〕278号)结论,提出了《华宁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按定价程序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意见。2024年8月,取得《中共华宁县委政法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意备案书》(编号:2024-16号)。
四、调整收费标准是否采纳了群众的意见
针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本着认真、负责、科学的态度,对部分提出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予以采纳的建议:1.对《方案》进行进一步完善,细化定价内容。2.行业主管部门针对群众疑问做出了解释说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取全部用于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力量提升、办园开支。
五、调整后的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参照本文件收费标 准执行。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减免政策
按照我省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的资助和收费减免政策规定,相应减免有关费用。
(二)规范收费行为
依据《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严格收费公示
公办幼儿园应向家长做好宣传,并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收费监管
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公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督促各园从严控制成本、支出,并按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成本和收费公开透明化。
(五)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收费标准调整后,财政要继续加大投入,要补充配备教师、改善办园条件,更新教学设备,配齐配足教学设施和教学玩具,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六)做好收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幼儿园要做好收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当前华宁县公办幼儿园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了解公办幼儿园运转面临的困难,确保公办幼儿园实现良性运行,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何时开始执行
按照《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2024年秋季学期前已在园就读的“老生”按原收费标准执行,2024年秋季的“新生”(当季新入园就读的幼儿)执收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华宁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此文件执行,其余涉及保教费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公告原文:华宁县政府信息公开 (huan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