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内城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我县城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自2016年调整至今已8年未作调整,现执行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已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运营成本,适当调整路内停车收费水平,利用价格杠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有利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二)推动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管理。1.通过制订合理收费政策,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车辆停放与停车泊位供求关系,有效地缓解交通拥堵和泊车难问题。2.转变群众的出行观念,让绿色低碳出行逐步成为就近外出的首选,自觉减少机动车使用率,提高城市的空气质量和促进环境保护。3.促进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优化投资环境,对推进我县创建卫生城市、建设“美丽县城”有着积极促进作用。4.完善华宁县数字城市建设体系的需要。目前,华宁县已完成数字城市“智慧停车”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高效管理推进城市大交通有序运行,助推城市交通迈入智慧时代,助力智慧城市、数字城市的建设。
二、调整我县城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何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三)《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文件要求,1.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2.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市政道路除外,下同)临时停车泊位。3.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5.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以上5项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四)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调整收费标准是否听取了社会意见
根据云南德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宁县城镇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项目成本审核专项审计报告》(德远会专审约字(2023)第82号)结论,参考各县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现行标准,提出了《华宁县城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按定价程序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意见。2024年7月取得《中共华宁县委政法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意备案书》(编号:2024-13号)。
四、调整收费标准是否采纳了群众的意见
针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本着认真、负责、科学的态度,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了价格定价方案。予以采纳的建议:1.对华宁县城镇机动车停放服务停车免费时长进行调整,车辆在连续停放时段内首20分钟免费调整为首30分钟免费。2.对华宁县城镇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车型进行了补充说明和方案完善。3.明确营运商的具体停车服务内容。
五、调整后的城镇机动车停放服务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收费主体
华宁县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收费范围
1.宁州街道:宁阳路、宁锦街、宁荣街、河滨东路、河滨西路、西市街、东市街、东风路、宁和街、宁兴街、虹桥路、宁昌街、松山路、祥云街、太平街、民和路、吉祥街、宁康街、文化街、宁陶路、凤山路、凤翔路、宁秀街、文汇街、高田路、香樟街、金凤街、园山路、泉乡路、梧桐路、黄龙路、沙河路、
珠山路、映月街。
2.盘溪镇:青年路、兴文路、联通路、南过境路、东升路、商贸路、连接线、南阳路。
3.青龙镇: 易富路,西屏路,龙泉街,金辉街,东阁路,北莲街,南莲街,莲心街,财汇街,银跃街。
4.华溪镇: 将军街、翠溪路、桔园路、西街、南华街。
5.属政府定价范围的公共停车场(库、泊位)。
6.新建、改建、扩建属政府定价范围的公共停车设施。
(三)收费标准
1.收费车辆类型
小型车:核定载客11人以下(含11人)的客车和1000千克以下的货车;大型车:核定载客数12人(含12人)以上的客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1000千克)以上的货车。收费车型(包括小型车、大型车)如占用1个停车泊位的按1个计算收取,占用2个及以上停车泊位的按实际占用停车泊位个数计算。
2.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路段收费标准

3.其余类型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收费主体单位报行业主管县交通运输局备案,由县交通运输局报县发改局备案后执行。

六、减免政策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以及救灾抢险车(含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车、通讯工程抢修等车辆)、救护车、殡葬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城市园林绿化车、环卫作业车辆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公务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工作时间内对前来办理事务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的车辆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车辆停放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内停车泊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停放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停放在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
(五)残疾人持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本人专用机动车辆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临时停放时,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何时开始执行
自2024年8月16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华宁县城街道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华发改价格〔2016〕120号)文件。
公告原文:华宁县政府信息公开 (huaning.gov.cn)